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正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07 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107 年度執助字第13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正助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正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6 年度偵字第14990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 ,於107 年3 月6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7 月7 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 107 年5 月1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60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 107 年6 月21日確定。受刑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緩刑撤銷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 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 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 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該案並於107 年3 月6 日確定。惟受刑人於前開緩刑前 之106 年7 月7 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 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復於10 7 年6 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 罪,並在緩刑期內受逾6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 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從而,聲請 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 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