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舜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3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溫舜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