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198號
TPDM,107,審易,2198,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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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茂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5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茂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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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