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盈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有機冷壓大麻籽油參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盈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惟因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有機冷壓大麻籽油3 瓶 ,係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有機冷壓大麻籽油3瓶,外包裝標示「nut iva hemp oil」,合計淨重633.74公克,經檢視包裝成分標 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乙紙 附卷可稽,依鑑驗實務,大麻與其所混合之油類顯然無法完 全析離;另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 字第13831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該3 瓶有機冷壓大麻籽油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