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葉明星
相 對 人 巨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 以民國104年第00000000號01更1、00000000號01更1、00000 000號01更1至00000000號01更1、105年第00000000號01更1 至00000000號01更1處分書,罰鍰金額新臺幣(下同)51,98 6,311元,並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並無經海關扣押之貨 物,亦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茲依稅務電子閘門查得 相對人106年度財產所得,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 以逃避強制執行,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 51,986,311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 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處分書 、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 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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