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212號
TCDA,107,交,212,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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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12號
原   告 黃法智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28日中
市裁字第68-Z9D030721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19日9時45分許,駕駛號牌0 000-HW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5號北上3 3.2公里處(宜蘭交流道往頭城交流道),因「小型車行駛 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 掣開第Z9D0307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 於107年6月28日以中市裁字第68-Z9D030721號裁決書(下稱 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第 63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之規定,按逾到案期限60日以上之基準,裁處原告第4階段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
㈠因行駛高速公路時,突發事件,車況有些問題,車子零組件 有些嚴重問題,原告車子發生熄火冒白煙故障等情形,當時 只有兩線道,因塞車車流量大,在不耽誤國道交通路況及其 他用路人安全為由被迫緊急行駛路肩,因路肩無較大的空格 停靠等待救援,之後於最近的交流道行駛離開,符合公共社 會安全而做出適當處置,原交通警察也建議事後做聲請撤銷 ,後於車廠維修技師更換零組件,更能證明被告所為之處分 有錯誤。
㈡被告對於看完錄影光碟後認定與實際情況明顯有誤,並不能



以錄影光碟有無冒白煙來證明車輛有無問題,應以車子原廠 維修單較具公正性,錄音部分在現場無法顯示出所有真實情 況,在此遺漏部分特別補上。已說明是因春假出遊行車時, 上國道後行駛雪隧路段開始塞車,在行駛低速(塞車時)車 子儀錶板表示溫度不斷飆高,當下為保持高速行駛以減輕行 車溫度,才所走另一側未塞車路肩到,以利快速通過下交流 道,以免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被告以錄影冒白煙說法有誤 ,冒白煙已是儀錶板到達破表後才會發生,原告當下車況為 車子儀錶板溫度不斷飆高,已快要破表但還未達到前,趕緊 採取行駛外側高速路段手段降溫,讓儀表板溫度慢慢下降所 作措施,如同手機溫度異常升高,就該採取送修檢測而非等 到爆炸起火才做處置,但在外觀(錄影光碟)來說無法分辨 ,被告並不能從外觀來說無異狀,車子原廠維修不論時間性 ,所作紀錄,已可用前狀上的佐證車輛事故維修單證明所言 非假,車子在低速檔有問題,原告採取行使路肩緊急措施是 有理。在錄影光碟中,車子影音為員警詢問時誤以為要快速 通過雪隧所作問話,原告當時未能及時當場反應過來,因維 持了一定速率(行駛路肩可避免低速)無法看出溫度升高車 子故障之情形,心想也無法立馬證明車子現行異狀,只是改 將理由員警問話時順勢做辯解求償,無法及時告知真實情況 ,所以特別在此補正證明事情經過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 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項、第2項、行政罰法 第13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7月30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079702335 號函復說明略以:「員警擔服107年2月19日6至10時巡邏勤 務,復於9時45分許在國道5號高速公路北向33.2公里處(外 側路肩)發現違規行駛路肩之自小客車,員警遂立即駕駛編 號911巡邏車尾隨在後方,直至頭城出口匝道外側避車彎安 全處所,再鳴警笛及開啟警示燈示意,攔停該違規行駛路肩 車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員警攔停時先詢問該駕 駛黃法智先生為何行駛路肩,黃民表示其為臺中人因欲前往 頭城蘭陽博物館,而其又非在地人不熟路況,所以沒有注意 到告示牌,只看到速限60公里標誌,誤以為可以行駛路肩, 所以才會違規行駛路肩,員警告知相關規定後,隨即依法製 單請其簽名,並當場交付駕駛人違規單,全程錄音內容黃民 並未陳述車輛有故障情形,又從行車顯像內容觀之,不論是



停車或是行駛過程中,亦未發現車子有熄火、冒白煙等故障 情形,員警也從未建議事後撤單,殊難想像其所述情形,鑑 此上述情形,員警依法舉發無誤」。
㈢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檔名2018 _0219_092433_027A.MP4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02/19 09: 24:32時警車國道5號匝道北上,09:24:56時警車行經35. 6公里標誌牌,之後即進入加速車道,09:25:07時警車行 經35.4公里標誌牌,09:25:13時警車行經「路肩通行限大 客車」標誌,09:25:14時警車行經35.3公里標誌牌,09: 25:22時警車行經35.2公里標誌牌,09:25:29時至09:25 :33時警車行經35.1公里標誌牌情。(二)檔名2018_0219_ 092433_027A.MP4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 02/19 09:43:3 2時警車行駛於國道5號北上加速車道路段,09:43:36時警 車行經「路肩通行限大客車」標誌,09:43:37時警車行經 35.3公里標誌牌,09:43:41時警車行經35.2公里標誌牌, 09:43:45時警車行經35.1公里標誌牌,09:43:51時警車 行經35公里標誌牌,09:43:58時警車行經34.9公里標誌牌 ,09:44:11時內外車道車輛車速趨緩,警車即改沿路肩巡 邏,09:44:14時警車行經34.8公里標誌牌,09:44:19時 警車行經34.7公里標誌牌,09:44:24時警車行經34.6公里 標誌牌,09:44:28時警車行經34.5公里標誌牌,09:44: 32時至09:44:33時警車行經34.4公里標誌牌等情。(三) 檔名2018_0219_094633_071A.MP4、2018_0219_094733_073A .MP4、2018_0219_094833_075A.MP4檔案中,畫面時間2018/ 02/19 09:46:32時警車前方內外車道車輛停停走走,09 :46:49時警車繼續沿外側車道前行,09:46:55時一台遊 覽車沿路肩超越警車及其前方車輛,畫面顯示路肩寬度足以 容納一台遊覽車,09:47:06時警車緩緩前進,號牌6700-H W號藍色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跟隨遊覽車行駛於路 肩,系爭車輛並未顯示任何方向燈,繼續沿路肩行駛,超越 內側車道之車輛,09:47:07時系爭車輛行經33.3公里標誌 牌,警車立即加速尾隨,09:47:12時系爭車輛行經33.2公 里標誌及「路肩通行限大客車」標誌,並繼續沿路肩行駛, 09:47:23時系爭車輛行經33公里標誌牌,09:47:27時系 爭車輛行經32.9公里標誌牌,09:47:32時系爭車輛行經32 .9公里標誌牌,09:47:33時系爭車輛行經32.8公里標誌牌 ,09:47:33時系爭車輛行經「路肩限行大客車及往出口小 車」標誌及32.7公里標誌牌,09:47:43時系爭車輛行經32 .6公里標誌牌,09:47:48時系爭車輛行經32.5公里標誌牌 ,09:47:53時系爭車輛行經32.4公里標誌牌,09:47:53



時系爭車輛行經32.3公里標誌牌,09:48:05時系爭車輛行 經32.2公里標誌牌,09:48:11時系爭車輛行經32.1公里標 誌牌,09:48:16時系爭車輛行經32公里標誌牌,09:48: 22時系爭車輛行經31.9公里標誌牌,09:48:28時系爭車輛 行經31.8公里標誌牌,09:48:33時系爭車輛行經測速取締 標誌及31.7公里標誌牌,09:48:40時系爭車輛行經31.6公 里標誌牌,09:48:46時系爭車輛行經31.5公里標誌牌及「 大型車攔查點0.5M」標誌,09:48:52時系爭車輛行經31.4 公里標誌牌,09:48:58時系爭車輛行經31.3公里標誌牌, 09:49:04時系爭車輛行經32.1公里標誌牌及「行駛路肩小 車一律駛出↗」標誌,09:49:06時系爭車輛行經「載運危 險物品車輛駛出」及「大貨車一律駛出」標誌,09:49:09 時系爭車輛行經「路肩通行終點」、「300M」標誌及31.1公 里標誌牌並繼續沿路肩行駛,09:49:15時系爭車輛行經出 口預告300公尺標誌及31公里標誌牌與「路肩通行終點」標 誌與「200M」標誌,09:49:20時系爭車輛行經出口預告20 0公尺標誌及30.9公里標誌牌,09:49:23時系爭車輛行經 「行駛路肩小車一律駛出↗」標誌,並繼續往前行駛,09: 49:25時系爭車輛行經出口預告100公尺標誌及30.8公里標 誌牌,09:49:32時至09:49:33時系爭車輛行經「路肩通 行終點」標誌等情。(四)檔名2018_0219_095133_081A.MP 4檔案中,畫面時間2019/ 02/19 09:51:32時至09:52:3 3時員警於避車彎攔查原告等情。(五)檔名VC022_180219_ 101428.MP3檔案中,錄音長度00:00時至05:52時員警表示 「現在很多民眾用行車紀錄器在檢舉,因為剛好只有你一台 在走,我跟你後面,我沒有開的話,我到時候被民眾檢舉… 民眾剛剛打電話到我們分隊說」,原告不停爭執,員警表示 「可以他拿那張博物館並沒有說你可以行駛路肩,它速限60 公里,前方面有一個告示牌,限大貨車」並請原告出示駕照 行照,原告仍不停爭執,之後員警詢問原告是否為在地人, 原告表示不是在地人,雪隧那邊根本不能走,員警表示「雪 隧可以走呀」,原告表示「不是,我要到蘭陽博物館」,員 警仍請原告出示身分證、駕照,並告知民眾都有行車紀錄器 ,且過年都檢舉上千張,原告表示「我真的不知道規矩,我 以為那邊走雪隧的,我才跟前面遊覽車過來,我不懂規矩, 很抱歉」,員警仍請原告出示證件,原告仍不停爭執,員警 表示它有告示牌,原告表示「告示牌我沒有經過,我不是故 意違規…」,員警仍請原告出示證件,並表示「你的駕籍地 址在台中哦」,原告表示「所以不清楚這邊,哪知道這邊的 規矩咧?」,之後員警請原告於紅單上簽名,原告請求員警



註明頭城交流道,員警表示註明也沒用,因為下頭城交流道 完全不能走,那裡是開放大客車而已,原告表示不知哪裡有 開放,員警請原告到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查,並表示剛那裡 有告示牌,有寫大客車,原告則表示是從台中來的,向員警 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協助原告切回車道等情。
㈣原告主張車輛當時起火冒白煙,因塞車車流量大,且路肩無 較大空間停靠等待救援,故於最近的交流道行駛離開緊急避 難云云,被告認不足採。蓋依上揭警車行車紀錄器顯示,系 爭車輛自33.3公里處至32.8公里處一路行駛路肩,有警車行 車紀錄器可佐。之後32.7公里處開放出口小車通行路肩,至 32.1公里處起至30.8公里處陸續路肩通行終點之標誌,系爭 車輛仍繼續行駛路肩,直至遭員警攔查為止,全程未見系爭 車輛有熄火冒白煙故障情事。縱原告改稱系爭車輛於107年2 月19日當天國道5號北上33.3公里之前出現熄火冒白煙等故 障情事,惟原告提出之修護進單載明進廠日期為107年2月21 日,無從證明107年2月19日違規當日車輛有故障情事,加上 原告遭員警攔查後,當場向員警告知自己為外地人,要前往 蘭陽博物館,不熟悉路況而行駛路肩等語,原告既未對其主 張事項,提出相當之反證,被告自難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汽車行 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 、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 定使用路肩。」、「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 ,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 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3條第1項第9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小型車行駛高 、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 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統一裁罰基準6,000元。 ㈡經查,原告於107年2月19日9時4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 經國道5號北上33.2公里處(宜蘭交流道往頭城交流道), 因「小型車行駛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員 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之 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Z9D0307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7年6月28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



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舉發機關第Z9D03072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107年7月18日中市交裁 申字第1070051444號函、舉發機關107年7月30日國道警九交 字第1079702335號函、職務報告、違規影像擷圖、原處分、 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5號( 交流道、收費站、服務區)里程一覽表、採證光碟等資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2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於起訴狀主張因車子發生熄火冒白煙故障等情形,當時 只有兩線道,因塞車車流量大,被迫緊急行駛路肩云云,嗣 以陳報狀改稱冒白煙說法有誤,當下車況為車子儀錶板溫度 不斷飆高,已快要破表但還未達到前,趕緊採取行駛外側高 速路肩路段手段降溫,讓儀表板溫度慢慢下降所作措施云云 ,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3-34頁),勘驗結果為:⑴違規 行車影像,①檔名:2018_0219_094633_071A.MP4,畫面 時間2018/02/19 09:46:32時至09:47:33時(畫面長 度01:01),09:46:32時警車行駛於國道5號北向外側 車道,前方內外車道車輛停停走走,09:46:55時一台遊 覽車沿路肩超越警車及其前方車輛,畫面顯示路肩寬度足 以容納一台遊覽車,09:47:06時警車緩緩前進,號牌 0000-HW號藍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從畫面右方出現 行駛於路肩,系爭車輛並未顯示任何方向燈,沿路肩往前 行駛,超越警車及其前方車輛,09:47:07時系爭車輛行 經33.3公里標誌牌,警車立即加速尾隨,09:47:12時系 爭車輛行經33.2公里標誌及「路肩通行限大客車」標誌, 並繼續沿路肩行駛,09:47:16時(00:44)員警表示「 33.2、45分」,畫面前方可見系爭車輛仍繼續沿路肩行駛 。②檔名:2018_0219_0947 33_073A.MP4,畫面時間2018 /02/19 09:47:32時至09:48:33時(畫面長度01:01 ),09:47:36時(00:04)系爭車輛行經「路肩限行大 客車及往出口小車」標誌及32.7公里標誌牌,仍繼續沿路 肩行駛。③檔名:2018_0219_094833_0 75A.MP4,畫面時 間2018/02/19 09:48:32時至09:49:33時(畫面長度 01:01),09:49:03時(00:31)系爭車輛行經32.1公 里標誌牌及「行駛路肩小車一律駛出↗」標誌,09:49: 06時(00:33)系爭車輛行經「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駛出」 及「大貨車一律駛出」標誌,09:49:09時(00:36)系 爭車輛行經「路肩通行終點」、「300M」標誌及31.1公里 標誌牌並繼續沿路肩行駛,09:49:15時(00:42)系爭



車輛行經出口預告300公尺標誌及31公里標誌牌與「路肩 通行終點」標誌與「200M」標誌,09:49:23時(00:50 )系爭車輛行經「行駛路肩小車一律駛出↗」標誌,並繼 續往前行駛,09:49:32時(01:00)系爭車輛行經「路 肩通行終點」標誌,之後仍繼續沿路肩行駛,全程未見前 方有突發狀況發生,亦未見系爭車輛有熄火冒白煙故障之 情事。④檔名:2018_0219_095133_081A.MP4,畫面時間 2018/02/19 09:51:32時至09:52:33時員警於避車彎 攔查系爭車輛,駕駛座車門開啟,同車乘客立於車旁與員 警進行交談。⑵違規錄音,檔名:VC022_180219_101428. MP3,錄音長度05:52,員警表示「現在很多民眾用行車 紀錄器在檢舉,因為剛好就你一台在走而已,我跟你後面 ,我沒有開的話,我到時候被民眾檢舉,...,民眾剛剛 一直打電話到我們分隊說」,同車乘客不停爭執,員警表 示「那蘭陽博物館並沒有說你可以行駛路肩,它速限60公 里,前面有一個告示牌,限大貨車」,並表示「先生駕照 行照」,同車乘客仍不停爭執,之後員警詢問「你們不是 在地人吧」,同車乘客表示不是在地人,雪隧那邊根本不 能走,員警表示「雪隧可以走呀」,同車乘客表示「不是 ,我要到蘭陽博物館」,員警仍請原告出示身分證、駕照 ,並告知民眾都有行車紀錄器,其實過年都檢舉上千張, 同車乘客表示「我真的不知道規距,我以為那邊走雪隧的 ,我才跟前面遊覽車過來,我不懂規距」,同車乘客仍不 停爭執,員警表示它有告示牌,同車乘客表示「告示牌我 沒有經過,我不是故意違規」,員警表示「你的駕籍地址 在台中哦」,同車乘客表示「所以不清楚這邊,哪知道這 邊的規矩咧?」,之後員警請原告於紅單上簽名,同車乘 客請求員警註明頭城交流道,員警表示註明也沒用,因為 下頭城交流道完全不能走,那裡是開放大客車而已,同車 乘客表示不知哪裡有開放,員警表示到國道高速公路局網 站查,並表示剛那裡有告示牌,有寫大客車,同車乘客則 表示是從台中來的,向員警求情遭拒,之後員警協助系爭 車輛切回車道。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上開時、地,前方未見有突發狀 況發生,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在路肩行駛之事實,並為原告 所不爭執,就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查本件行駛路肩 之地點在國道5號北上33.2公里處(宜蘭交流道往頭城交 流道),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09:47:12時系爭車輛行 經33.2公里標誌及「路肩通行限大客車」標誌,並繼續沿 路肩行駛,09:47:16時員警表示「33.2、45分」,畫面



前方可見系爭車輛仍繼續沿路肩行駛等情,上開路段既已 設有「路肩通行限大客車」之標誌,並未經高速公路管理 機關發布命令開放除大客車外其他車種車輛得通行路肩,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即不得在上開路段之路肩行駛,詎於上 開時、地違規行駛路肩,自已構成「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之違規行為,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 款之處罰要件。
⒊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行政罰法第13條定有明文。該 緊急避難之要件,須客觀上有緊急危難狀態之存在,行為 人主觀須出於救助之意思,客觀上所為之避難行為,須與 目的相當且採取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且因避難行為所保 全之利益顯然優越於所犧牲之利益。查原告於起訴狀主張 因車子發生熄火冒白煙故障等情形,嗣以陳報狀改稱冒白 煙說法有誤,當下車況為車子儀錶板溫度不斷飆高,已快 要破表但還未達到前,因車道均塞車,為避難方行駛路肩 云云,並檢附汽車修護清單(見本院卷第5頁),表示有 將系爭車輛送車廠維修更換零組件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 汽車修護清單上記載進廠日期為107年2月21日、廠址設於 中港服務廠,惟本件違規時間為107年2月19日、違規地點 國道5號北上33.2公里處(宜蘭交流道往頭城交流道), 倘若原告所稱車輛冒煙具有安全疑慮,確屬「緊急危難」 ,則其自應於駛離高速公路後「立即」委請車廠維修,否 則原告所稱「緊急危難」所指為何?縱認車輛確有故障, 然其既未立即維修,顯與「緊急危難」之要件不合,自難 為其有利之認定。僅僅車道塞車,客觀上難認有何緊急危 難狀態存在,則原告上開主張有緊急避難事由,應予免罰 云云,並非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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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