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1號
TCDV,107,重訴,531,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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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曹峻榮
被   告 周文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58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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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