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5號
反訴原告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反訴被告 鄭益謄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
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90元,惟本件反訴原告另具狀
主張其訴請反訴被告拆除越界之屋頂鐵皮所可得之利益,涉及反
訴原告居住生活之影響及無法維修自身房頂等權利,其訴訟標的
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165萬元定其價額等語。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反訴裁判費17,335元,尚不足1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