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4號
TCDV,107,訴,464,2018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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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吳系
      門榮進
上開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6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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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