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39號
TCDV,107,訴,2939,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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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9號
原   告 葉健暐
被   告 潘瑤棋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於107年9月2日 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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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