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29號
TCDV,107,訴,2929,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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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9號
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
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
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
起訴係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71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應予撤銷,其理由內雖表明僅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
號判決主文所載附圖所示編號A-G、H、J部分聲明上訴,對編號I、K部分不予上訴,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仍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7182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後,原告仍於107年9月21日具狀表示不變更民事起訴狀之聲明,則自應以其訴之聲明為本院審理之依據,是本件請求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示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01,600元【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於強制執行時107年公告現值40,800元×4027平方公尺(強制執行名義所載應返還土地面積)=164,3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18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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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