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80號
TCDV,107,訴,2380,2018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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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劉點
被   告 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復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 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 107年度救字第121號),惟經本院於107年7月30日裁定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院可證,原告未於10內提起抗告,該裁定已確定。三、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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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吉俐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俐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