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81號
TCDV,107,訴,2281,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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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81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創評
被   告 林京緯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16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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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