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0號
原 告 蔡王玉蔭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龔艷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蔡建廣即其子(業於民國107年4月 9日死亡)前購買車牌號碼為ASQ-0610號、西元2003年出廠 、製造廠商為福特六和公司之自用小客車1部(下稱系爭汽 車),約定將系爭汽車登記於伊名下,詎蔡建廣積欠106年 度牌照稅、燃料費及罰款等,致伊郵局存款新臺幣13,278元 遭行政執行署查扣,現伊向蔡建廣全體繼承人即被告終止借 名登記契約,請求將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並償 還前述遭查扣之稅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協同原告 將其被繼承人蔡建廣所有系爭汽車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被 告。(二)被告應給付13,2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價額即應以系爭汽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依 網路查詢結果,與系爭汽車同廠牌、年度之中古車輛交易價 格約為81,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1,5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3,278元,合併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778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