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被 告 中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林鋕即黃林健
人
被 告 羅時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原判決附表:
┌─────────────────────────────┐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期間 │ │ │
├──────┼────┼─────┼───────────┤
│905,455元( │自107 年│ 2.47 │自107 年月9 日起至清償│
│90,543元+ │12月8 日│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
│814,912元) │起至清償│ │者,依約定利率10%;逾│
│ │日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
│ │ │ │利率20%計算。 │
└──────┴────┴─────┴───────────┘
更正後之附表:
┌─────────────────────────────┐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期間 │ │ │
├──────┼────┼─────┼───────────┤
│905,455元( │自106 年│ 2.47 │自107 年1 月9 日起至清│
│90,543元+ │12月8 日│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814,912元) │起至清償│ │內者,依約定利率之10%│
│ │日止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約定利率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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