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62號
TCDV,107,訴,2062,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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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東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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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