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東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