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謝博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宏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固對
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7號)
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僅於上訴狀聲明上訴,並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即本件上訴有不合法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俾利本院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