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楊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心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變更第
一審判決改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等語,應認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為新臺幣(下同)460,121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