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6號
TCDV,107,訴,1076,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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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楊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心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變更第
一審判決改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等語,應認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為新臺幣(下同)460,121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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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