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親字第43號原 告 林秉毅法定代理人 林鈺菱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吳見明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 官 陳忠榮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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