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定存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18號
TCDV,107,補,1818,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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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定存單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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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倡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