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93號
TCDV,107,補,1793,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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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李淑真
被   告 凃進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2181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4,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4,3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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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