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91號
TCDV,107,補,1791,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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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阿立桌行即林培立



一、原告與被告劉清連佳興工程行魏水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54,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劉清連佳興工程行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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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