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阿立桌行即林培立
一、原告與被告劉清連即佳興工程行、魏水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54,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劉清連即佳興工程行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