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70號
TCDV,107,補,1770,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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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張光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美即張仲菴之繼承人等3人間返還代墊費用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56,6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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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