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張富田
被 告 李淑娟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52.7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按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卷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
影本所載,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710萬元
,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
原告可能所得之確認利益應為交易價額855萬元(計算式為1
710萬元2=855萬元),初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