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67號
TCDV,107,補,1767,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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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張富田
被   告 李淑娟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52.77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按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卷附不動產買賣合約書
  影本所載,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710萬元
  ,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
  原告可能所得之確認利益應為交易價額855萬元(計算式為1
  710萬元2=855萬元),初步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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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