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29號
TCDV,107,補,1729,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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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劉韋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鴻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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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