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被 告 姚忠逸
林穗文即林淑芬
劉馥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1 萬5,83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萬3,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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