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李成法
原 告 林玉花
原 告 李威勳
原告對被告德昌營造有限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等訴訟,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4,9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