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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