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1號
TCDV,107,補,1711,2018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98,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