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即 重整人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15萬58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萬42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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