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06號
TCDV,107,補,1706,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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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羅俊彥
被   告 莎士比亞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佳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8日召開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於264、266號共八戶之通往二樓之專屬住
戶出入之公共樓梯下方之法定公用地擺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之紙、寶特瓶、金屬之已分類之收集物及未收集物之空袋」之決
議,應予撤銷。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
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
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其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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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