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06號
TCDV,107,補,1606,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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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何炳勳
被   告 游國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000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
  月公告現值40,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原
  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2,10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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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