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何炳勳
被 告 游國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000
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7年1
月公告現值40,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原
告之應有部分2分之1=2,10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