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價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88號
TCDV,107,補,1488,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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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施亮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欣儀間返還車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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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