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徐伊瑪
原 告 徐崇傑
徐鈕茹
徐鈺倫
徐凱音
徐志偉
徐凱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仁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