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08號
TCDV,107,補,1408,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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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徐伊瑪
原   告 徐崇傑
      徐鈕茹
      徐鈺倫
      徐凱音
      徐志偉
      徐凱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仁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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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