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90號
TCDV,107,聲,290,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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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廖文仕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相 對 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釭 
相 對 人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媛 
相 對 人 翔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英裕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複代理人  袁沛君 
相 對 人 楊德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06年度重勞
訴字第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勞訴字第二五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五日、同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就民國107年7月5日及同年8月9日開庭過程記憶模糊 (關於勞動能力減損送何醫療院所鑑定及所需費用原告是否 同意支付?)為免提出書狀主張與開庭所述相左,影響訴訟 程序進行,為此,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案件於民國107年7月5 日及同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稽其修法意旨,良以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至於依照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 ,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 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 交付該案於107年7月5日及同年8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係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 據聲請人敘明係因避免開庭所述與具狀之主張相左,影響訴 訟程序之進行,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無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 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故聲 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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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