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85號
TCDV,107,聲,285,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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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相 對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金新臺幣參仟捌佰零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公債(公債編號A九一一○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3808萬7921元之現金為擔保提存後, 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47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 判決,及審核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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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