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697號
TCDV,107,監宣,697,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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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盧怡君
相 對 人 張盧玉霞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盧怡君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二、指定盧碧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㈠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㈡次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 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 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 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 九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 人之監護。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父之妹。相對人前因已達心神 喪失狀態,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五 年度禁字第二九四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茲因關 係人即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盧竹蒲已於一○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死亡,致相對人無監護人。茲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計, 爰聲請另行選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另指定由相對人最近親屬推舉之關係人盧碧嬋(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親屬 系統表、同意書、本院九十五年度禁字第二九四號民事裁定 為證。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監護宣告之人)另行 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千 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本件裁定確定前,應由相對人當



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附予指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錄:
依民法一千零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一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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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