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481號
TCDV,107,監宣,48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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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謝林鏡 
相 對 人 謝明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謝明娥(女、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謝林鏡(女、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謝明娥之監護人。
三、指定謝豐隆(男、民國六十年九月三十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明娥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林鏡為相對人謝明娥之母,相對人 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因暈倒,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 ,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 ,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兄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兄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
⒌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謝豐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謝豐隆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院黃介良醫師前訊 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筆錄。
⒏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 年8 月29日院精字第1070012064 號函暨監護輔助鑑定書。
㈡相對人有器質性精神疾患,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明娥之監 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謝豐隆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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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