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滄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捐助章程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之組織(修改後)」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 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 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董 事長,本會捐助章程經董監事聯席會第4 屆第10次會議決議 修正變更,爰檢具該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備文件等影 本,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 召開第4 屆第10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9 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 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 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第9 條關於董監事之人數及選任方式,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 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 立精神及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