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90號
TCDV,107,抗,190,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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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張孟弦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4664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票為變造且欠缺形式要件,為此依法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5 條第1 項、第12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為文義證券 ,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最 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187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本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 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 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 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 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 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 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 號及57年臺抗 字第7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依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 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 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 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 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 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 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
(二)觀諸相對人所提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 其上有記載「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據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等字樣,並有記載一定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12,000 元、受款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3 月26日、付款地為臺中市○○路0 段000 號24樓、到期日為107 年6 月24日,且發票人欄內 具有「潔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文,及「簡宏義」、「 李惠蜜」、「張孟弦」簽名及印文,足認系爭本票之形式 要件已具備。
(三)相對人主張其執有以抗告人與潔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簡 宏義、李惠蜜名義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尚有 3,582,000 元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 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審查系爭本票之形式要件已具備而予以准許, 即無不合。至抗告人辯稱本票欠缺形式要件乙節,尚非可 採。
(四)又抗告人雖辯稱本票為變造等語。然查,相對人持系爭本 票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抗告人為 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僅就系爭本票 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而本院司法事務 官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遂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之處。至前 開抗告意旨,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 ,殊不容於本件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五)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 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 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 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受款人 │發票人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
│107 年3 月26日│3,912,000元 │107年6月24日 │中租迪和股份│潔盈管理顧│
│ │ │ │有限公司 │問有限公司
│ │ │ │ │簡宏義
│ │ │ │ │李惠蜜
│ │ │ │ │張孟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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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