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夏興國
夏葉秀卉
被 告 夏桂英
夏春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察
被 告 夏妤蓁
曾昌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 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 ○七年六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部分,業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家救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駁 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有該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故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