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82號
TCDV,107,家救,182,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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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劉映辰 
特別代理人 呂秀英 
代 理 人 楊曉菁律師
相 對 人 劉文銧  新竹縣○○市○○○街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家境 窘困,又為身心障礙者,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且本件非顯無理由,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 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另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復查無 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另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聲請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644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 調取上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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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