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598號
TCDV,107,婚,598,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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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98號                                           
原   告 楊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志明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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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