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25號
原 告 賴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瑤棋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