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林蘇美菊
聲 請 人 蘇美真
聲 請 人 蘇綋銘
聲 請 人 蘇建成
聲 請 人 蘇淑惠
聲 請 人 蘇淑玲
聲 請 人 蘇淑芬
聲 請 人 蘇受珠
前列林蘇美菊、蘇美真、蘇綋銘、蘇建成、蘇淑惠、蘇淑玲、蘇
淑芬、蘇受珠共同
相 對 人 蘇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 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000號16樓之8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 查無此人」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郵局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