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74號
聲 請 人 陳鴻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原邑環境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陳勝豐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原邑環境規劃顧問
有限公司業於107年7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
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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