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673號
TCDV,107,司票,6673,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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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73號
聲 請 人 宋承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育漢李秀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確認違約金部分是否請求?依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票據
   上記載本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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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