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673號聲 請 人 宋承澔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育漢、李秀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確認違約金部分是否請求?依票據法第12條之規定,票據 上記載本法所未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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