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477號
TCDV,107,司票,6477,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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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 請 人 許東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呈聯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欲將何人列為相對人。
二、確認許元豪是否為CH499377號本票之發票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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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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