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477號
TCDV,107,司票,6477,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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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 請 人 許東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呈聯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呈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
  107年8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359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附表發票人為「許元豪」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或「107年3月5日」?(因聲
  請事項與附表不一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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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