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7號
聲 請 人 張日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博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陳報提示日
在到期日之前依法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