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332號
TCDV,107,司票,6332,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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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2號
聲 請 人 林森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進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補正下列事項,若以匯票繳
   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請求事項未載,附表記載年息百
   分之六)。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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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