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32號
聲 請 人 林森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進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補正下列事項,若以匯票繳
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請求事項未載,附表記載年息百
分之六)。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